《民法典》背景下《海商法》不可抗力情形的系统审视  

A Systematic Examination for Situations of Force Majeure in Marital Law under the Context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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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兴国[1] 初北平[1] Cao Xingguo;Chu Beiping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105-112,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权发展模式及海洋法治完善研究”(17ZDA14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海商法》修改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研究”(3132020246)成果。

摘  要:《海商法》修改中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完善涉及诸多章节,需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体系性地予以考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章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细化,具有保留的价值,并应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费用承担,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宜增加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规定。时效章有关时效因不可抗力等中止的规定可予删除,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拟新增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部分,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需要注意与《海商法》其他章节相关规定的协调。

关 键 词:《海商法》 不可抗力 《民法典》 费用返还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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