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瑕疵确认标准之证成  被引量:4

Confirmation Standard of Flaws in Resolu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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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延川 Wang Yanchuan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 [2]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5期51-63,共13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股东会决议的瑕疵确认与效力判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BFX114。

摘  要:关于决议瑕疵的确认,各国标准不一,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违法性和损害性确认标准。大陆法系通过违法性确认标准维持决议的稳定性,一方面限缩了决议瑕疵的范围,另一方面也让无损害的决议被判定为无效,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来扩张或者限缩瑕疵范围。英美法系奉行的损害性确认标准的目的在于救济小股东,在适用中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结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欺诈规范来厘定瑕疵决议范围。将两种标准结合适用是各国发展的趋势。大陆法系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表决权滥用规则结合了违法性和损害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大陆法系违法性确认标准的不足。

关 键 词:决议瑕疵 违法性确认标准 损害性确认标准 表决权滥用 

分 类 号:DF5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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