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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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祥喜[1] 

机构地区:[1]中国民用航空局档案馆

出  处:《档案学通讯》2020年第6期103-105,共3页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摘  要:一、档案馆设立要求、程序不明确,导致机关档案部门性质不一,档案馆设立、运行无章可循虽然档案馆是新旧《档案法》均重点规范的业务主体,但对档案馆设立的条件、程序等规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加之主要规范机关档案工作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中不强制设立档案部门的要求,导致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部门性质呈现不确定性。如果某机关设立有独立的档案部门,依据当前档案机构改革的要求,应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某机关未设立单独的档案部门,则一般由综合、保密等行政部门分管此项工作。

关 键 词:机关档案工作 机关档案管理 档案部门 《档案法》 档案馆 空白状态 业务主体 行政部门 

分 类 号:G279.2[文化科学—档案学] 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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