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论  

On the Civil Liability Subject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of Anim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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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圣贺 HOU Sheng-he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出  处:《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89-92,126,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18年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中的物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C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保有利益是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基础,动物的危险性决定了占有人的注意义务。动物的危险性不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亦有所区别:温顺动物的无权占有人是致害动物内在危险的制造者和控制者,是利益保有者,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丧失占有的原占有人与致害动物的举动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超出了饲养动物所具有的一般危险,属于异常危险,原占有人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如果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75条之规定,与无权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无权占有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温顺动物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危险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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