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传勇[1,2] Chen Chuanyong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广东金融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0年第5期67-77,共11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电子商务法》第42条至第44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经历了从“通知—移除—声明—恢复—投诉或起诉”模式到“通知—移除—声明—投诉或起诉”模式的修改完善过程。该法律制度采用的是一种更加倾斜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单向度直线型治理模式:投诉方的通知经平台形式审查合格后即可利用平台对被投诉经营者施以制裁措施,而被投诉方缺乏有效反制措施,利用事后救济机制维权难度颇高。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滥用法律规则进行投机获利的制度空间。为规避该制度风险,维护电子商务平台治理生态的平衡,建议通过法律解释释放平台治理能力,建立阶梯化治理体系,优化平台信息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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