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问题研究(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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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刚[1] 肖晖 雷用剑 赵明珠 林颖瑶 

机构地区:[1]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2]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20年第11期73-80,共8页China Trademark

基  金:中华商标协会组织开展的“第四次商标法修法课题研究”的子课题成果。

摘  要:(接上期)第三部分各国关于商标共存制度的现状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报告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相互影响自己的商业活动。[25]国际商标协会(INTA)将商标共存协议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使得相似的商标可以共存,而不存在任何混淆的可能性;允许双方制定规则,使彼此商标可以和平共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记,通常应受地理边界限制”。

关 键 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商品销售 商标共存协议 市场主体 混淆的可能性 制定规则 商业活动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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