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驳议  被引量:20

Refutation on the Theory of All Creditors Rights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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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茂辉[1] QU Mao-hui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47-57,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研究”(15ZDB17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土地经营权的定位与定性是“三权分置”农地新型权利体系最重要的一环,但目前立法并未对其作出准确界定。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只能是债权,否定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存在。实则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难以经受权利体系逻辑的考验,无法建构科学的“三权分置”农地权利体系。若土地经营权仅能为债权,《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建构的“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无法体现较“两权分离”的进步性,而且还使得“三权分置”权利体系逻辑不自洽。同时,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并未理顺“三权分置”的内在机理,而且其曲解了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以至于其对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批判存在逻辑谬误。“三权分置”体系中的土地经营权本质是外延不确定的财产权概念,根据其流转方式,其既可以是债权性权利,亦可以是物权性权利,不可能全是债权性权利。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 物权 债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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