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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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延川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20期64-67,共4页China Trial

基  金:王延川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股东会决议的瑕疵确认与效力判定”(16BFX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其正常效力的法律缺陷。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英国以决议损害大者无效,奉行实质主义标准。德国形式上分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实质上奉行折中主义标准:重大瑕疵导致决议无效,一般瑕疵导致决议撤销;重大瑕疵通过立法列举,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日本奉行形式主义标准,将内容瑕疵分为两个层次:违反法律者为重大瑕疵,违反章程者为一般瑕疵;将程序瑕疵分为三个层面:重大瑕疵、一般瑕疵和微小瑕疵。其中重大瑕疵和微小瑕疵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

关 键 词:违反法律 程序瑕疵 股东会决议瑕疵 重大瑕疵 区分标准 法律缺陷 实质主义 比较法视角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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