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不予受理办理流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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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程 岳洋 

机构地区:[1]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20年第28期57-57,共1页

摘  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过期即丧失起诉权。【案例】李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长春市某电影创意公司,2019年1月20日,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保洁员。2019年5月5日,李某工作时间不慎摔倒,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单位未支付任何费用。2019年10月1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认定工伤。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起诉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 一般性规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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