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要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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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20年第28期61-61,共1页

摘  要:张某自2017年9月与某煤矿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煤矿职工食堂做卫生员兼家禽饲养员,每月工资3600元。2019年5月6日,张某在下班路上,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逃逸。经过诊断,张某右股骨骨折,开放性鼻外伤。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按医嘱在家休息6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张某没有责任,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30日,根据所在单位的申请,张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所在单位向张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工伤治疗和休息期间的工资)、护理费等费用,还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万元,并支付给张某。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费 二轮摩托车 职工食堂 伤残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交通事故 住院治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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