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处分错误汇款行为之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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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晶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文化学刊》2020年第11期171-173,共3页Culture Journal

摘  要:错误汇款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我国刑法学界对行为人取得错误汇款行为的刑法定性主要存在侵占说与无罪说。持侵占说论者认为,实际收款人取得错误汇款行为完全符合我国侵占罪定型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据此以行为人无罪为其开脱,这实属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持无罪说论者主张,在行为人明显欠缺非法占有目的,对其占有与所有、侵占罪的法益、代为保管物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障碍的前提和基础之下,对行为人予以侵占罪入刑显然系对刑法中谦抑性原则的挑战,更对行为人有失公允。概言之,在行为人取得错误汇款之场合,其行为一般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对该行为适用民法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可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其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关 键 词:错误汇款行为 侵占罪 不当得利 占有存款 代为保管 非法占有目的 

分 类 号:D424.3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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