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监管立法价值之选择  

Choic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Supervision Legislative Value of the Net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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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巍巍[1] 孙毅[2] 韩颖梅[1] LIU Weiwei;SUN Yi;HAN Yingmei

机构地区:[1]哈尔滨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30 [2]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32期147-148,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扶持共建项目)“互联网+‘网约车’类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8FXE446)。

摘  要:共享经济使网约车具有经济价值,而这一经济价值的根本理论在于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则经济越有效率。网约车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出现监管规制问题。当前的网约车监管规范不仅在准入环节设置不合理,而且违背了行政许可的基本法理。鉴于此,如何实现由堵变疏、纠偏价值取向、疏通网约车监督立法障碍,需要客观证成,在共享经济内在规律下,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实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全方位善治监管的终极目标。

关 键 词:网约车 互联网+ 共享经济 

分 类 号:F7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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