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知情权案件诉与非诉讼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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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海生[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030

出  处:《经济师》2020年第12期83-84,87,共3页

摘  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础性的权利,通过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做出合适的决定,正确履行好股东的权利,对手中的股权正确处置以满足利益最大化。然而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数量剧增,此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对时效性要求高,而法院依然针对股东知情权诉讼采取普通程序或者简易诉讼程序进行,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得最终的裁判结果过分迟延,这影响了股东知情权利行使的实效性,难以实现其诉讼价值。纵观域外立法对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救济,大多遵循程序相称原理,采用非讼程序来实现的。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文章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其缺陷所在,结合国外相关理论来论证在我国建立非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建立股东知情权纠诉与非诉互补机制的论断,以期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的保护效率。

关 键 词:股东知情权 非诉讼程序 程序相称原理 互补机制 

分 类 号:F810.9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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