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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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庆华[1] 

机构地区:[1]德州学院法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出  处:《经济师》2020年第12期88-89,92,共3页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流转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8CFXJ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由于强调立法时社会关系的现实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同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原封继承了这一做法。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机理、价值取向上均存在较大随意性,进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民法典》相应的物权变动制度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第三人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F45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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