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物质性人格权的三个条款  被引量:2

On the Three Clauses of Material Personality Right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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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勤国[1] 牛彬彬 Meng Qinguo;Niu Binbin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湖州师范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2期242-249,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民法典》规定了有物质性人格权之称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中,其第1004条、1006条第1款、第3款,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第1004条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但缺乏必要的限制,有权利泛化的风险。第1006条第1款确立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如何定义无偿也是一个问题。第1006条第3款,对亲属捐献逝者遗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文章认为,心理健康应符合一定的客观标准才能作为健康权的内涵;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不应排除适度的补偿或奖励;捐献逝者遗体的主体不应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应纳入逝者直系三代血亲并列出顺位。

关 键 词:民法典 人格权编 物质性人格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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