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的财政监察及其历史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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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琳[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20年第22期48-51,共4页

基  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雄安新区建设中的政府责任与政府边界”〈A201901040〉中期成果。

摘  要:明代,中央集权空前发达,统治者为保证国家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与完善了与财政监察相关的法律,并设置了在中央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主体、在地方以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察体制,应该说,这对促成明初管理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是有着重要作用的。然而,随着明代中后期政治的衰败,财政监察体系的约束力大打折扣,甚至负面影响愈加滋长。本文拟对明代财政监察体系的构成作一探讨,并期可以总结其历史经验以为借鉴。

关 键 词:明代 财政监察 法制 

分 类 号:F812.9[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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