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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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  处:《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1期6-6,共1页

摘  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关 键 词:车船税 交通管理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应纳税额 机动车限行 纳税人 应纳税款 实施条例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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