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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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庆 陈忠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0年第11期44-44,共1页

摘  要:2017年6月19日,被告肖某、南昌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因还贷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4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8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逾期未归还的,未还款的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本人光大银行网银账户,将400万元转账至被告肖某、被告某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南昌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同时被告已确认收到款项。但约定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故意逃避,至今4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信息产业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抗辩权 光大银行 账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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