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公益举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Problems of Labors Whistle-blowing for Public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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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晓明 ZHOU Xiao-ming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66-73,共8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我国公益举报立法严重失焦,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未得到应有重视。因劳动者有获取、判断并收集用人单位违法信息的便利条件,同时也有特殊的举报保护需求,故西方国家立法常将其列为重要的举报人类型并予以保护。劳动者公益举报行为存在一些伦理和法律上的争议,但两者都无实质障碍,美英日三国的劳动者公益举报立法,在举报行为的定义、举报渠道设置、举报对象的限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为了减少举报行为对用人单位带来的影响,我们应对劳动者举报进行适当约束举报对象应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且须循递进式原则,劳动者举报时须合理确信违法行为已经(将要)发生或持有初步证据。与此同时,我们应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举报权,违法解雇劳动者或对其作出不利处分,也应对举报的劳动者身份信息保密并保证罪责减免,以此来加强对劳动者举报的法律保护。

关 键 词:公益举报 公益披露 内部人举报 举报约束 举报人保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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