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  被引量:5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Judges Must not Refuse the Refe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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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伟 Fan W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出  处:《学海》2020年第6期173-179,共7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项目号:18BFX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肯认。近年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走入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有必要对这一司法原则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具体而言,“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萌芽于公力救济的产生及主流化走向、法院的产生及独立性趋势以及法的产生及信仰化趋向。“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确立于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即“法官若以法律无规定、不明了、不完备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时,应负拒绝裁判之责,而受到追诉”。该原则的发展体现为:在法国内部经由刑法等法律的颁行以及司法判例的补充,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规则;经由《法国民法典》的传播,或为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典所移植,或直接作为常识性、公理性理念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经由诉权宪法化和诉权国际人权化的助力,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共同目标。

关 键 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司法原则 历史演进 司法文明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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