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建筑物空间权利研究——兼论《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五条、三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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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宇雷 

机构地区:[1]桦南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桦南154400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6期67-71,共5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空间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权利,对空间权利的利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有关空间权的法律问题在当前社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五条、三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空间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其依附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空间权主要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一般民事主体只能享有空间利用权,不能成为空间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民事主体在对空间进行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可利用原则对目标空间范围进行划分与开发,在对空间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空间权利,并且应当对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利用进行登记。

关 键 词:空间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 物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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