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职工非主动离职,“三金”应当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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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年第12期53-53,共1页

摘  要:编辑,你好:我在操作机器时因个人失误,受到事故伤害。病情相对稳定后我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拒绝与我续签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后,社保机构给我发放了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也给我发放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没有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获取了上述“二金”补偿后,不应再获取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根据吗?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八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机构 事故伤害 医疗补助金 主动离职 经济补偿金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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