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应当”的义务与责任风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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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舒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南京210046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33期157-159,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2019年度镇江市社科应用研究法学专项课题“企业法律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研究”(2019FX61)。

摘  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简称《准则》),并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的。《意见》共五章二十一个条款,共24处使用了“应当”一词。《意见》是典型的义务性规范条款,与一般性行业规范相比较,《意见》的规范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具有较强的行业普适性。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相关主体违背了《意见》中的相关“应当”,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关 键 词:应当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义务性规范 责任风险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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