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行为的性质——以利乐案和伊士曼案为例  被引量:1

Character of“Loyal Discount”in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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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晋[1] 万召宗 徐则林[2] Sun Jin;Wan Shaozong;Xu Zelin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2]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11期25-30,共6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处罚。在2019年的伊士曼案中,伊士曼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作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处罚。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忠诚折扣"行为可以被推定为"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而无需成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其构建一套新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

关 键 词:市场支配地位 “忠诚折扣” 限定交易 掠夺性定价 差别待遇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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