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高志宏[1]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出 处:《学术界》2020年第11期55-66,共12页Academ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与司法考量研究”(19BFX00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文本解读与司法考量研究”(2018SJZDI038)的阶段成果之一。
摘 要:从权力法源角度看,虽然我国宪法并未直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但在部门法层面明确赋予了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权范围。人类社会经历了从“政治国家”到“经济国家”再到“社会国家”的发展历程,疫情防控是国家的重要责任,政府享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具有正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的内涵确定、外延丰富,具有应急性、综合性、强制性、优益性等特征,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职权。政府公权的扩展必然会对公民私权造成一定的限缩,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明确政府公权的范围和边界。行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应当坚持目的正当原则、必要性原则、授权明确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基本原则,强化法律监督和责任落实。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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