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急行政法的部门定性及其法治发展路径  被引量:5

On the Departmental Nature of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ts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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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波 王玉 TAN Bo;WANG Yu(不详)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2]河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江汉学术》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JIANGHAN ACADEMIC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央地立法权的事权配置思路与行使限度研究”(20BFX033)。

摘  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促成的应急行政的职能专门化,进一步显示了应急行政单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大应对”或“大应急”的体系应运而生、应时而行,就这一点而言,同为大国的美俄应急管理的国家安全化趋势,对我国应急行政与国家安全之间关系的定位有着明确的启示作用:部门协调需要强化,资源调配能力需要进一步统合。行政紧急权21世纪初走上前台的过程,不同于当前应急行政权的统合,两者有着不同的功能与理论侧重。应急行政法的原则应进一步体现专门化,同时考虑利益衡量的问题。应急行政法应契合社会共治趋势,体现其部门中的“软”属性,同时注重本领域法律规范的有机整合。

关 键 词:应急行政 应急行政法 行政应急性原则 社会共治 国家治理 疫情防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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