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  

Subjective Intent and Objective Behavior of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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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冀天福 陶占省 Ji Tianfu;Tao Zhansheng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15-1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并不多见,对该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认为只有无事生非才属于寻衅滋事,将极大地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综合考量。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 主观故意 合理限度 解决纠纷 审判实践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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