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Standard of Conviction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o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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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振会[1] Liu Zhenhui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21-2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信息网络 定罪标准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信息内容 综合判断 社会关注程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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