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后的电费追缴  

Recovery of Electric Charge after Electricity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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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英华[1] 高俊华[1] Zhao Yinghua;Gao Junhua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50-5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追缴电费不以行为人故意少交或不交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少交电费的事实,就应当补缴。安装电流互感器影响的只是电表读数,对于实际用电量无影响,用电者仍应按照实际使用电量交纳电费。在代收代缴的情况下,代收代缴单位只要证明其向供电部门交纳了电费,并出示该时间段内的缴电费发票,就可认定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关 键 词:代收代缴 电流互感器 举证责任 电费 裁判要旨 追缴 用电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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