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垫款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分析——D公司诉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被引量:2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Network Advances Disputes——the Appellate Case of D company v. Fu for Lending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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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慧琼[1] 须海波 Wu Huiqiong;Xu Haibo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0期141-150,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企业借用网络平台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信用额度""现金额度"向注册消费者、注册商户垫付、预付资金的行为,其名目虽极具迷惑性,但其本质仍为出借资金行为,属于企业经营性借贷性质。依据当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之精神,企业经营性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其在未获得相应经营牌照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垫款行为应属无效,该认定符合民法典之立法精神。至于垫款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作相应处理。

关 键 词:网络垫款 企业借贷 虚假的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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