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法定代理的限制及法律效果分析--以父母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签订抵押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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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潇 赵学蕾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锋绘》2021年第1期136-137,共2页Art and Design

基  金: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之法律效果分析——以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例”(项目编号2020-4-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依法获得财产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监护人代理。现行法律对监护人实施的法定代理行为限制在“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范围内,该规定缺乏明确性,使司法实践中对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有诸多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处理方式会对相对人苛以过重的责任,导致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可预期,不利于交易安全。在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相关交易中,需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中进行权衡,并通过立法来明确对监护人代理权限的限制,同时可以考虑将监督和追认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职权赋予相关机构,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关 键 词:未成年人财产 代理权限 无权代理 德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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