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闻侵权责任方式的创新与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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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业鹏[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新闻记者》2020年第11期75-84,共10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摘  要:《民法典》立法上首创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编纂体例,首次尝试借鉴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重新建构新闻侵权中的责任方式体系,具有开创性和建设性。在"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无须考虑过错和损害后果。在新闻侵权中,动态体系论既适用于不同责任方式之间的选择,也涉及某种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民法典》新增人格权诉前禁令,完善了新闻侵权事先预防制度,但需通过动态系统论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民法典》增设主要适用于媒体的更正、删除等责任方式,但回应权不宜包含在内。

关 键 词:民法典 新闻侵权 责任方式 动态系统论 诉前禁令 

分 类 号:G210[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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