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兼论《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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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媛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33-37,共5页Journal of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摘  要: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应解释为,债务人未获通知,不影响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的债权转让的成立,债权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务人可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以对抗债权受让人。债务人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债权转让,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仍然享有抗辩权,但若债务人主动向受让人给付,应承认其效力。除让与通知主体,此效果实际上与日本民法典的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法律效果基本一致,"对抗"更能明确说明债权让与中债权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债权归属 主动履行 让与通知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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