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性质争议解读及与担保物权体系之融入(下)  被引量:2

Interpretation on the Dispute of Ship Priority Nature and the Integrate of Guarantee Property System(Part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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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任中 CUI Ren-zhong(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出  处:《中国海事》2020年第12期27-29,共3页China Maritime Safety

摘  要:四、船舶优先权之担保物权性及一般理论构建以上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观点均提出一定的论据进行论证,但均不充分,特别是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关键点。其一,程序权利说。区分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基本步骤是观察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首先,义务主体不符:法院作为程序性权利必不可少的义务主体之一,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并不包含法院。

关 键 词:义务主体 担保物权 程序性权利 程序权利 船舶优先权 实体性权利 基本步骤 关键点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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