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传统馆藏作品数字化权的本质及归属分析  

Analysis of the Nature and Ownership of the Digital Right of the Traditional Library Col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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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敬蓉 陈波[2] ZHENG Jing-rong;CHEN Bo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大学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65 [2]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陕西西安710065

出  处:《图书馆界》2020年第5期7-10,20,共5页Library World

摘  要:传统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相应的数字化权在本质上属于复制权。而图书馆并非传统馆藏作品数字化权的权利主体。为避免侵权风险,图书馆应精准把握合理使用的边界,从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限制条件等四个维度规范数字化馆藏传统作品的行为.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建议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适当放宽对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限制,使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更好地发挥其服务读者、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

关 键 词:图书馆 传统馆藏作品 数字化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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