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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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幸临[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大连116025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20年第12期14-24,共11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  金:2020年度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研究”(20B007)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时是应废标、认定投标无效还是否决投标,实践中困惑颇多,急需厘清相关概念及其异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了“废标”和“投标无效”;而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做出了规定。这三个术语在适用情形、针对对象、决定主体、法律后果及基本涵义五方面有异有同,影响了对这些术语及相关规定的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建议修法时在两套规则中统一使用“废标”和“否决”投标两个术语,明确其涵义,明确规定废标权由招标采购人行使,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废标以及完善“否决”投标规定。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招投标 废标 投标无效 否决投标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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