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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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亮[1] 崔静坤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0年第12期69-71,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  金: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项目——“新常态下河北省外向型农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D201701306。

摘  要:FOB是我国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时,承运人或货代公司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需要填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一旦买方缺乏诚信,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公司相互勾结、无单放货,极有可能使得卖方无法正常收到货款。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用FOB作为交易条件时,卖方必须认真调查买方、货代公司以及承运人的资信;选择能保证收汇安全的结算方式;合同中详细订明发生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万一。

关 键 词:FOB 无单放货 贸易纠纷 收汇风险 

分 类 号:F752.6[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D912.2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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