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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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厚元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0年第12期34-34,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补选由谁主持做出明确规定,但结合选举委员会自身特点和人大工作实际,补选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比较合适.首先,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不太现实.依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可知,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合乎法理.但在实践中,选举委员会在代表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解散,几乎已成惯例.况且选举委员会成员是由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不同部门人员组成.随着人大换届,人事变动也相对频繁,即使不解散也很难召集在一起并履行职责.

关 键 词:原选举单位 人大换届 原选区 现行法律 补选 人事变动 换届选举 选举法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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