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扶贫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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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影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0年第19期59-59,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为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地方政府出台补贴措施鼓励贫困户通过就业参加劳动脱贫致富,并对吸收贫困户的扶贫基地(即贫困户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实施奖励,也就是说实行双向奖励,既奖补贫困人员,也补贴吸纳贫困户就业的用工单位。段某是某贫困县的一村委会主任,同时也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段某觉得挣钱的机会来了,遂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接触贫困户的便利,与未实际在其公司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签定虚假的劳务合同,然后向国家申报奖补资金,共套取国家扶贫资金8万余元。

关 键 词:补贴措施 奖补资金 内生动力 用工单位 扶贫资金 劳务合同 法人代表 建档立卡贫困户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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