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不让孩子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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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0年第19期60-60,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儿子王某杰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也不让王某杰上幼儿园。王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2019年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某杰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杰抚养权依然归李某,王某杰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关 键 词:抚养权 撤回起诉 原告人 提起诉讼 抚养费 和解协议 协议离婚 起诉要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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