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24

De-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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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 谷佳琪[3] Liu Ying;Gu Jiaqi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 [2]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衡阳421000

出  处:《学术研究》2020年第12期58-67,共10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建设研究”(17ZDA1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0年3月,我国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2020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探讨了包括数据交易在内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为了兼顾数据主体利益和数据资产价值,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假名化制度及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美国建立了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制度。长期以来,针对敏感信息的特殊性,美国在联邦层面制定了特别法案。美国《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规定了专家判断标准和安全港标准。2020年1月实施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对包括数据利益在内的消费者隐私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编,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制度。2020年10月公布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有关于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规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采用“个人信息去身份化”的概念,规定“去身份化,是指个人信息去除或改变标识符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过程”;第二,采用“假名化”的概念而不采用“去标识化”的概念;第三,规定“去身份化法律标准为第三人采取一般合理手段无法识别自然人身份”,即采用客观合理标准。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数字身份 去身份化 匿名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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