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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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里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32期10-12,共3页Young Society

摘  要:近年我国的婚姻状况体现为低结婚率,初次结婚年龄提高,婚姻存续期间缩短,以及离婚率提升等变化,据此,为应对新时期的婚姻状态的变化趋势,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婚姻家庭分编即第1077条中设立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总的来看,离婚冷静期是对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设置了一个时间上的“门槛”,其主旨在于希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冷静思考、合理判断,该制度既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又能够保证婚姻当事人做出合理正确的抉择、更大程度上使得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本条文在内容上的设置有其合理之处,但就完善的空间而言依然存在,例如单一的一个月冷静期期间的设置,对于部分目前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当事人是否充足,对那些存在严重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是否又显得过于漫长,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又应该有哪些,这都是现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值得讨论的问题。

关 键 词:婚姻当事人 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 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 登记离婚 结婚年龄 婚姻状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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