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程序中错误通知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被引量:6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liability for wrongful takedown notices in the "notice-and-takedown"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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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虞婷婷 YU Tingt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38-45,共8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投诉人承担错误通知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需要考虑预防的成本和收益,规制错误通知的成本表现为增加投诉人的审查成本以及背离避风港的设立初衷,收益在于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正当稳定的竞争秩序。只有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时,特定的归责原则与过错形态才是有效的。就归责原则而言,过错责任原则优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故意与重大过失的结合才是最优配置,投诉人需要就其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被投诉人不构成侵权却仍然发出错误通知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通知—删除”程序 错误通知 成本收益 归责原则 过错形态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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