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规则中迟延履行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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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丽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0年第23期61-63,共3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我国《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之一,但未明确权利人选择何种救济方式的期限。学界有基于失权规则认为应适用解除权的法定期限,也有基于该权利属债权请求权而主张适用诉讼时效等,但却忽略了此时权利人救济方式选择权的特殊性。基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考虑,可参照“减损规则”的法理,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救济方式进行选择的,一旦合理期经过,将发生权利减损的后果,由对方给出一个选择的期限,权利人须在此期限内决定选择,否则选择权利将转移至违约方,以此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选择权,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关 键 词:继续履行 履行期限 迟延履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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