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与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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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虹 

机构地区:[1]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25-32,共8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反恐刑事政策适用效果研究”(2016BFX0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新疆反暴恐预防机制研究”(010916C02);新疆法学会课题“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反恐司法合作问题研究”(XF2018C01)。

摘  要: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具有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行,其犯罪预备行为裹挟的潜在危害或危险是难以预测和估量的,由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明确将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预备犯,这一立法范式引致各方争鸣。安全刑法理论和集体法益理论为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予以实行化处理不仅符合我国反恐怖斗争的现实需要,而且获得了域外共识。在承认其合理性的基础上,应对其处罚范围予以明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属于实质预备犯,应定位为抽象危险犯,在处罚的根据上需要从法益的合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并通过解释明确兜底规定的行为类型。

关 键 词:恐怖活动犯罪 预备行为实行化 安全刑法 范围解释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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