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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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天津市医保局 [2]天津市人社局 [3]天津市税务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1年第1期I0001-I0002,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法》 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委办局 集团总公司 医疗救助 参保缴费 医保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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