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完善  被引量:9

Internal Conflict and Consummation for the System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s under the Vision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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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忠麟 宋金华[2] Xu Zhonglin;Song Jinhua

机构地区:[1]新余学院 [2]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71-80,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9)规划项目“社会资本理论视域下我国环境法治的困境与出路”(19FX12);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20)“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1235条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但该条规定的广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冲突,致使二者在磋商中暗相竞夺、在诉讼中遭遇顺位困境、在规则适用中面临困惑。从权力结构分析,这种冲突映射了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公益诉讼中充分体现能动,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积极回归本位,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冲突中可能趋向式微。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基于内在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背后的权力逻辑,从"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路径协调推进。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内在冲突 权力逻辑 协调路径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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