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匡正  被引量:9

The Identification Deviation and the Change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Committed by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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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但未丽[1] Dan Weili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23-32,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区矫正立法研究与立法设计”(项目号:15BFX057);2019年度北京市教委-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研究项目-“京津冀犯罪防控协作机制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当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与刑法规定和社区矫正执法实际存在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主观罪过认定方面,应重点考察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能否预见"重大损失"的出现,以及是否实际具备对"重大损失"的防范能力。客观要件认定方面,应注意分清一般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的不同;在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情况下,仍应依法判断是否出现"重大损失"的法定后果,而不能仅以矫正对象再犯罪事实,便一律追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重视玩忽职守行为是否能与矫正对象再犯罪及其"重大损失"形成事实上的有力因果关系。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玩忽职守 严重不负责任 重大损失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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