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言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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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军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0年第11期15-15,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所谓言官,是指拥有上疏言事和弹劾官员权力的官员,包括监官和谏官,合称台谏。监官就是司职监察的官员,主要秉承皇帝旨意监察各级官吏;谏官则是负责对君主的过失直言规谏、促其改正的官员。随着皇帝集权的强化,谏官制度自元朝以后便遭到虛置甚至废止。不过,监官却承继言官的传统,兼负谏官的职责。在明代,这种现象尤其明显。

关 键 词:谏官制度 监官 言官 弹劾 监察 

分 类 号:D6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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