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以现状交付”标准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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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强 王琪琪 薛喜林 

机构地区:[1]鲁山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0期46-4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二手房”买卖中,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既约定了以房屋现状交付,又约定不带家居家电,应当视为对交付标准及内容约定不明,故应充分考虑“二手房”买卖特别是带装修的二手房买卖时,买卖双方的心理认知与特定交易习惯,结合房屋内的装修物已与房屋实际结合的情况。

关 键 词:二手房买卖 买卖合同 房屋中介 心理认知 裁判要旨 买卖双方 交付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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